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打造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平台,琅琊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加大立案调解力度,近期调解了一批争议纠纷,这不,又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
原告丁某诉称:本人与被告滁州中州商业有限公司2011年8月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签协议时支付租金12000元及保证金4000元,同年12月9日又交付了2000元装潢押金,2012年4月27日被告给本人律师函,称本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事已至今,被告还没有将租赁房交付本人使用,本人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为此,要求法院确认违约责任,返还租赁费、押金等。
立案庭庭长审查后安排诉前调解,调解中,通过分析争议纠纷性质进行说服教育,使被告认识到公司管理出了问题,表示接受调解,对收取原告丁某租金等费共计18000元承诺退还,原告丁某拿到退款时,表示非常满意,当即撤回诉讼。(陈 应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