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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外国人偷越国境案
作者:guanliyuan  发布时间:2016-05-20 15:28:23 打印 字号: | |
        5月19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外国人偷越边境案件。被告人叶永平、梁春达、陈氏缝、陈氏庄、李文辉、李文云、陈文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驱逐出境,  
        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叶永平和安徽省全椒县广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戴厚兵通电话,电话中戴厚兵对叶永平说自己的公司马上开工,叫叶永平找几个本地人来公司打工。叶永平就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梁春达,梁春达回村后征询被告人李文辉、李文代、李文云、陈文雄、陈氏庄等五人意见,后上述人员都愿意来中国打工。2015年春节过后,梁春达等6人来到叶永平家,请叶永平带他们来中国。2015年2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叶永平等8名被告在叶永平的带领下从中越边境第358号国界碑绕过边防检查偷偷近日中国境内。2015年3月3日中午,大巴车到达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戴厚兵带两部车将把人接回全椒县,并将八名被告人安排在厂夏建材公司干活,直到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永平、梁春达、陈氏缝、陈氏庄、李文辉、李文代、李文云、陈文雄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永平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法庭对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永平积极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合议庭经合议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叶永平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驱逐出境;被告人梁春达、陈氏缝、陈氏庄、李文辉、李文代、李文云、陈文雄等均犯偷越国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驱逐出境。       (胡婷婷)
 
责任编辑:琅琊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