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琅琊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刘某驾驶摩托车因被告周某未按规定让行致两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周某负主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刘某十级伤残。琅琊区法院依法开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由被告周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0000元。
调解生效后,周某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后来干脆玩起了“躲猫猫”。因早年执行条件有限,执行人员查询周某名下财产,发现周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多次前往周某的户籍地定远县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也都无功而返,案件一 度陷入困境;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中。
2017年8月4日早晨,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刘某的电话,告知在滁州一小区看到周某出现。接到线索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前往该小区核实,在核实了身份后,将其带至法院。到了法院后,周某仍抱着“躲一天是一天的”态度。针对周某的“无所谓”,执行法官向其详细讲解了被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后果,同时对其进行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导,周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最终和申请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庭给付部分执行款,两人握手言和。(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