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下午,当事人杜某送一面锦旗给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调解室的工作人员,锦旗上写着:“金牌调解 为民解忧”,以表达内心感激之情。
据悉,2001年10月11日,滁州市某贸易公司农药经营部从杜某出购买绿源系列产品并向杜某出具书面收条,载明:特抗灵四件等内容,共计三千余元。滁州市某贸易公司农药经营部隶属于滁州市某贸易公司,后杜某多次与贸易公司协调支付货款,因该贸易公司人员多次变动,双方未达成货款给付事宜。后杜某一纸诉状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立案法官征得杜某的同意,将案件移送至诉前调解室做诉前调解工作。
诉前调解室的调解员仔细研究案情后,将杜某、贸易公司双方找来,就双方的案情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对欠款金额达成了一致,贸易公司当场给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