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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公开审理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琅琊法院  发布时间:2018-05-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药店老板和村卫生室负责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向周边群众和患者推销假药“筋骨丹全蝎蝮蛇丸”1800余盒,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5月24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刘某和王某因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被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滁州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院首次组成了由3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系来安县百姓药店经营者,自2011年起,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从网上多次以低价购进河南智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筋骨丹全蝎蝮蛇丸”,在未按照药品经营规范要求查验供货方及其提供的“筋骨丹全蝎蝮蛇丸”是否具备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出售给来安县水口镇拥巷村卫生室及周边群众。经查,刘某共采购“筋骨丹全蝎蝮蛇丸”1906盒,销售1849盒,非法获利三万两千余元。

    来安县水口镇拥巷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王某自2013年06月起,在明知刘某销售的“筋骨丹全蝎蝮蛇丸”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许可拥巷村卫生室从刘某处低价进购“筋骨丹全蝎蝮蛇丸”1830盒,卫生室包括王某在内的6名医生在明知“筋骨丹全蝎蝮蛇丸”系假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给患者看病的过程中,积极向患者推销该药,累计销售1819盒,非法获利一万八千余元。

    2017年5月10日,接群众举报,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公安局以及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百姓药店及拥巷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查获“筋骨丹全蝎蝮蛇丸”68盒。经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筋骨丹全蝎蝮蛇丸”系假药。

    考虑到经销售后流入市场未收回的假药数量众多,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琅琊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30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并判令刘某、王某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按法定程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当庭对公益诉讼人的诉请表示无异议。

    由于该案涉及食品药品民生利益,受到了各级媒体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现场旁听庭审,安徽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进行现场连线,通过以案释法,为药店守法经营和基层医疗机构人员依法执业敲响了警钟。该案将择期宣判。(朱一村 汪玉芳)

   

责任编辑:琅琊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