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为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10月17日,雷某某驾驶属于穆某某、鲍某某所有的,挂靠登记在六安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的两辆槽罐车,为宁波某化工有限公司运输从淄博某化工公司购买的29.43吨二氯丙烷。同年10月18日,雷某某将车辆行驶至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三官社区自家门口,长时间不管不顾。后该车罐体发生泄漏,29.43吨二氯丙烷全部泄漏,给小区造成极大的污染。滁州市琅琊区三官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官居委会)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委托,妥善做好这起污染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垫付了受污染住户损失赔偿费。现三官居委会就其垫付的该笔款项向穆某某、鲍某某、六安某汽车运输公司以及淄博某化工公司追偿。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穆某某、鲍某某赔偿三官居委会169231.2元,六安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淄博某化工公司赔偿三官居委会42307.8元。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部署的必然要求。新时期,琅琊法院将不断提升自身司法能力,主动适应新形势,以促进绿色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沈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