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灵活采用以物抵债的执行措施,巧妙化解一起涉民生案件,既维护了申请人的胜诉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会民生,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5年6月份,64岁的叶大爷从某农机公司购买植保机一台,用于农业生产,当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5.5万元”,自愿支付利息1万元,并约定16年10月30日前还清债务。债务到期后,该农机公司多次索要未果,诉至琅琊区法院。
法院判决后,叶大爷仍未主动履行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和线下房产查询等手段,均未查询到叶大爷的财产。执行法官找到叶大爷,其承诺在2018年7月底之前支付一万元,余款后期支付。叶大爷因谷物收成不好,尚未在约定时间内筹齐一万元。叶大爷是种粮户,且今年已经67岁,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叶大爷的正常农业生产经营,而且也不能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答复。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希望通过最利于双方权益的方式实现和解。考虑到叶大爷有一辆用于生产经营的拖拉机,及先前在申请人处购置的植保机,执行法官提出一个和解方案,即叶大爷将先前购置的植保机折价偿还给申请人,拖拉机折抵3.9万元质押给申请人,2019年7月之前,叶大爷可以3.9万元赎回,若叶大爷不能赎回,则申请人可以自行处置。该和解方案得到叶大爷和申请人的一致同意。
近年来,琅琊区法院将涉民生案件执行放在重要位置,创新并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方式,想方设法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院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汪玉芳 李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