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醉酒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法院判决同饮者秦、周二人赔偿死者亲属2.47余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9月11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成功将东躲西藏的被执行人秦某某拘传至法院,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决定。
2015年11月4日,冯某某在滁州市某饭店和秦某某、周某某吃饭饮酒。饭后,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离开,于当晚19时50分行驶至滁州市珠江路与苏州路平交路口时与路口东侧中央绿化带碰撞,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事后,冯某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秦周二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秦周二人赔偿死者家属24722.3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6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秦周二人与申请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周某某赔偿6000元,秦某某赔偿1.9万元。周某某当场履行,秦某某不仅分文未付,还跟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9月11日上午,接到消息的执行法官一行,将秦某某逮个正着。法官的释法明理,在秦某某这里皆是徒劳。当天下午,法院遂对其作出15日的司法拘留决定。(汪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