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滁琅法〔2018〕35号
关于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的规定
为深化执行改革,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推行执行公开,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积极探索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通过分权、分段执行,强化节点控制,实现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内设机构或人员行使以及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执行局设一个执行指挥中心、五个执行实施团队,并由执行局全体员额法官组成执行裁判团队。
执行指挥中心:设负责人1名,执行员2名,司法辅助人员1名,法警4名,信访接待人员1名。
执行实施团队:设员额法官1名任组长,执行员2名,书记员2名,
执行裁判团队:由执行局全体员额法官组成。
人员配置根据本院人事调整而作相应变动,如遇重大案件,执行人员及法警可以统筹调配使用。
二、分工负责与职责内容
(一)执行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执行案件分案、结案审查管理;
2、财产网络查控(银行、房地产、工商登记、车辆等);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负责执行财产的变现;
4、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劳动仲裁案件、初查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案件标的较小案件、明显执行不能需要终本的案件;
5、负责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督查检查、绩效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执行宣传调研、业务培训、会议筹备、接待等综合性事项;
6、负责上级开展专项活动的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执行指挥中心日常管理;
8、负责我院执行信访及信访督导;
9、卷宗材料装订、送检、归档工作;
10、执行委托事项办理;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综合性事项。
(二)执行实施团队职责:
1、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2、调查被执行人有无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各种违法行为;
3、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实和查控被执行人财产;
4、裁定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控制性措施;
5、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拘传、罚款、移送拒执罪等强制措施;
6、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7、对需要处置的房地产进行清空;
8、完成与执行实施有关的事项。
(三)执行裁判团队职责:
1、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2、被执行人的追加、变更;
3、裁定采取扣划、提取、拍卖、变卖、强制管理、以物抵债等财产处分性措施;
4、决定采取罚款、拘留、搜查、强制迁出等强制执行措施;
5、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对执行异议的审查;
7、其他需要评议决定的事项。
三、分权运行与办案流程
1、执行案件在立案时全部登记在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指挥中心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网络查控工作。
2、依据查询结果对不需要移送实施团队执行的简易案件,由指挥中心承办人负责办理。对需要移送实施团队的案件由指挥中心内勤登记造册,将卷宗和财产“四查”材料以及其他材料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实施团队承办法官,从而实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
3、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并于五日内履行告知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权利义务、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应当申报的财产、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及违反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律后果和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4、承办法官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及时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可以依职权主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拒不申报财产或者不如实申报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对于被控制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如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处理完毕,应当及时采取扣划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扣划或双方正在协商,也可以暂缓扣划。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应当自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30日内由承办法官填写《委托评估案件移送表》,经层批后移交给指挥中心财产处置。评估完成需要对变现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的,应当在30日内移交指挥中心专人负责挂网拍卖。拍卖完成后,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不动产清场后交付买受人。财产处置完毕或者处置不能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将信息反馈给执行实施组。
7、对于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实施与解除,采取罚款、拘留、搜查、强制迁出等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困难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等措施均须由执行裁判团队做出合议。执行裁判团队负责制作执行裁判文书,执行实施团队依据裁判文书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实现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
8、执行局开设执行款专户,实行一案一账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款专户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承办法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经执行局长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9、加强对结案的管理,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切实把好案件程序关、实体关、文书关、考核关。承办人认为案件已符合结案条件的,应将案件材料整理好后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移交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卷宗合格的由指挥中心报结,不合格退回承办法官整改。结案后由指挥中心装订、送检、归档。
10、执行案件立案时间、承办人员、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信息应当根据要求输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并形成执行工作日志入卷,执行过程中每一个行为均须在执行工作日志上记载。执行流程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可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