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滁琅法〔2018〕36号
执行指挥中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执行指挥中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执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警务辅助人员由执行指挥中心实际使用、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警务辅助人员根据指令协助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
(二)上门查找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
(三)协助实施搜查、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
(四)参与值班、备勤,根据指令进行快速反应;
(五)重大执行任务中参与现场执行;
(六)完成执行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教育培训,围绕履行好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着力提高知识层次、业务技能和灵活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本院法警大队组织的警务技能训练,以符合工作需要的体能、技能素质。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着制服,保持警容严整,举止大方。
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遇到需要作出执行决定的情况,应当报告执行法官审查决定。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警务辅助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终止用工、退回派遣单位:
(一)拒不听从指令、指挥或工作拖延、懈怠;
(二)因执法态度冷硬被当事人、代理人投诉;
(三)与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同吃、同住、同行;
(四)向当事人、代理人“吃拿卡要”或让其承担不应承担的费用;
(五)打探案件信息或泄露工作秘密;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