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执行工作规章制度6
作者:琅琊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滁琅法〔2018〕37号

 

执行信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依法维护执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执行乱等问题的发生,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执行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信访工作在分管院领导带领下,坚持执行局长负责制,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执行局长负责研究、协调、处理本院重大执行信访事件;主动向区委、人大、政府、政法委汇报执行信访工作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解决复杂、疑难执行信访案件和预防、处置重大执行信访事件。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综合职能部门, 处理日常来信来访事宜,做好登记、摘抄、批阅、转办、督办工作,由专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 坚持文明接待,接待时做到热情、耐心、负责,为来访群众提供帮助,排忧解难。

第五条 凡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信访事宜,承办该案件的执行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

第六条 凡涉及各执行实施组的信访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接待,绝不允许将矛盾上推。需要由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接待的,由该执行实施组直接向局长、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协助作好接待工作。

第七条 凡涉及干警违法违纪和执行作风方面的信访,驻院纪检组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该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

第八条 凡对来信来访执行指挥中心都要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登记,报经分管院领导后下发至案件具体承办人处理。

第九条 对反映、控告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信件,由执行局转送驻院纪检组处理,并根据要求答复相关部门。

第十条 对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上级法院及市信访局等机关和各级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信件,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督办。

第十一条 对于上级领导批示要结果的和机关团体、新闻媒体关注的、群体联名的信件及矛盾易激化的执行信访,应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归口处理,执行局长、执行实施组组长及执行案件的具体承办人要实行包案到人、明确责任、及时办结。

第十二条 建立对外联系沟通制度,对不属于执行范围的信件,登记后三日内转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属于执行处理的群众来访,可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 接待群众来访不准敷衍推托,不准置之不理,对执行来访事项要认真登记,能当面解答的,应当面解答处理;对不能够当面解答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来访群众。

第十四条 各承办人对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按要求报告情况,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凡督办的案件,由承办人负责办理后,在限期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呈报。

第十六条 对在办公楼内缠诉、滞留的来访人员,接待人要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处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汇报执行局长共同做好工作,不准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对确属无理取闹,长期逗留,妨碍工作秩序,又几经教育无效的来访人员,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转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做好上访老户工作,在日常执行信访工作中坚持摸底排查,甄别处理,建立上访老户资料库,对于上访老户的详细情况以及上访资料进行归档整理,摘报浓缩以保证执行信访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重大会议,节假日前夕,做好对执行信访老户,矛盾激化,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当事人的排查和稳定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对发生的重大集体上访和其它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依靠党委、政府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法院报告,对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凡有以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执行信访反映的问题搁置不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多次赴省、赴市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理而未依法纠错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按规定和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应到现场处理集体上访问题而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未到,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的;

(五)打击报复执行信访群众,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执行信访情况,致使延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琅琊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