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滁琅法〔2018〕38号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备勤、快速反应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指挥中心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省、市人民法院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工作时间值班和24小时备勤制度。
值班人员由执行工作人员和书记员各一人组成;备勤人员由指挥中心对全局干警排班组成,每个备勤小组由执行法官、书记员、警务人员和驾驶员各一名组成,并配备警车一辆。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将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及联系方式上报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
第三条 执行工作人员值班期间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收、记录并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局长报告执行要情或其他紧急事务;
(二)接收、记录并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局长报告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
(三)接收其他法院通过委托执行管理系统发来的委托执行请求,并移交相应执行团队;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或执行局长,并在收到指令后即刻启动快速反应措施:
(一)发现长期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下落的;
(二)被执行人有可能逃逸或有隐匿、转移、转让、毁损财产行为,需要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三)需要紧急实施搜查、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的;
(四)执行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快速反应的。
第五条 备勤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接到快速反应指令,且执行对象在市区范围内的,应及时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备勤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接到快速反应指令的,应尽快与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举报人等取得联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六条 备勤人员根据上级、同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请求对特定人员或财物实施控制后,应带回本院由专人看管或保管,待执行干警到场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执行完毕后,备勤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执行情况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入卷。
第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并将值班(备勤)期间的工作内容在记录簿上详细记载。
第九条 值班(备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执行秘密。
第十条 值班(备勤)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或批评教育:
(一)接到快速反应指令后无故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的;
(二)在快速反应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三)在快速反应期间消极怠慢、工作拖沓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