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一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手中购得医用注射器、医用输液瓶等医疗废物,粉碎成塑料颗粒后对外销售,清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清流河内。2019年2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组成由3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该起涉嫌污染环境案,这也是滁州首例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经营废品收购站。为谋取高额利润,自2016年起,余某某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医用注射器、医用输液瓶、医用导尿壶、医用输液皮条等医疗废物,并使用粉碎机将上述收购来的医疗废物混合后粉碎成塑料颗粒,再抽取地下水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塑料颗粒经由余某某联系对外进行销售。经查,该废品收购站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清洗医疗废物的污水直接通过下水管道排放至清流河内,医用针头随意丢弃在厂房内外,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检察机关诉称,2018年5月16日,侦查机关在余某某处共查获医用输液瓶、医用导尿壶、医用针头、医用输液皮条等医疗废物合计20.85吨。经滁州市环境保护局琅琊分局鉴定,上述医疗废物均为危险废物。2018年8月10日,滁州市环境保护局琅琊分局确定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危险物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共计114675元。
检察机关认为,余某某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避免环境二次污染,其使用的危险废物根据法律规定应及时予以处置,由此所产生的处置费用应当由余某某承担。2018年12月29日,琅琊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余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余某某立即支付处置20.85吨危险废物的费用114675元。
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就案件性质、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等发表了辩论意见,余某某当场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由于该案涉及公众的环境利益,受到了各级媒体的广泛关注。琅琊区卫计委组织辖区诊所、医院等单位3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为基层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敲响了警钟。该案将择期宣判。(汪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