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负责征迁的职务之便,编造虚假《房屋买卖协议》,违规征迁安置,造成经济损失66.7余万元,并伙同他人编造虚假租赁协议、虚列附属物,骗取拆迁补偿款47.5余万元。2019年8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琅琊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李翃担任审判长,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涛出庭支持公诉。琅琊区纪委组织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区征收办工作人员等270余人参加旁听。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琅琊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时任滁州市原东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负责拆迁的职务之便,伙同原滁州市土产日杂果品公司的留守人员即被告人司某某、李某某,先后两次采取编造虚假租赁协议、虚列附属物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7.5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15万元,被告人司某某分得赃款14.8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13.8余万元。
2013年5月至7月间,时任滁州市琅琊区市容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滁州市清流河二期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迁第17工作组组长期间,为尽快完成拆迁任务,不正确履行职责,让他人编造三份虚假《房屋买卖协议》,违规对不符合安置政策的三户进行房屋和人口认证,致使该三户违规获得征迁安置房共计四套,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7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主要犯罪事实,三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被告人司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7.5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并且被告人张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根据被告人司某某、李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四十八万五千四百零八元六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意识淡薄,铸下大错,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单位,对不起党,我无时无刻不在忏悔,我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这种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的‘零距离’式警示教育,再次提醒大家要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