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滁州某金融公司与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到位金额166834元。
据悉,该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琅琊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应向滁州某金融公司支付本金125247.23元、利息、滞纳费。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10月24日,滁州某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打电话给被执行人要求其尽快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来法院履行判决。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财产信息,均无所获。后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全椒县有房产,执行法官前去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和房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踪迹,到小区物业公司去查询,由于该小区房产编号与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地址不符,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为了使案件尽快执结,执行法官一行前往全椒县房产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次日房产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法院遂拟对该房产查封。
2019年12月17日,执行法官接到全椒县房产局打来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到房产局要求对拟查封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执行法官告知房产局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12月18日,执行法官一行驱车前往全椒县,找到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协调案件的执行。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天被执行人将166834元执行案款汇入法院账户。至此,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