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带了2万现金,其余案款现在当场借钱付清”。3月12日,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被执行人胡某当场付清案款,一起执行“骨头案”自此案结事了。
2018年7月,胡某与鲍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鲍某受伤住院。经法院判决后,胡某应赔偿鲍某6万多元损失。判决生效后,胡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2019年4月17日,鲍某向琅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对胡某的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胡某名下没有财产,且胡某已经搬离了原居住地。执行法官对胡某名下的银行卡进行了冻结,并将胡某限制消费。执行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3月11日,刘某打电话给执行法官称其是胡某亲属,愿意协助处理案件。3月12日,执行法官传唤两位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协调。在协调过程中,法官对胡某的财产工作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胡某家庭比较困难。鉴于此种现状,执行法官从有利于解决矛盾的角度,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及执行面临的现实情况,最终促使双方当场达成给付5.5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刘某协助胡某借来执行案款并当场付清,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