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看守所服刑期间,两人不知悔改,因为琐事将同监人员蒋某打成轻伤一级,以致再获刑罚。1月19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3日,在滁州市看守所内,曾某与被害人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曾某踢了蒋某一脚,王某趁拉架时打了蒋某两巴掌。之后,因蒋某不愿去放风场放风,再次与王某产生争执,两人相互厮打,曾某放风回来后参与殴打蒋某。期间,曾某用力拉扯蒋某的右腿,王某拉蒋某的左臂,使得蒋某身体悬空摔在大铺板上并受伤。经鉴定,蒋某L1-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曾某赔偿被害人蒋某8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曾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人系共同犯罪。王某、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遇事要冷静思考,千万不能冲动,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要善思而行,考虑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