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曾是陈某某的担保人,在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向其追偿。4月1日,申请人张某某在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办理了第一笔案款37730元的领款手续。
张某某曾是陈某某的担保人,债权到期后,张某某为陈某某偿还了全部债务。2020年1月16日,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情况未果,随即电联张某某,“法官,陈某某所在生产队即将下发一笔土地征迁补偿款,我和他是一个生产队的,届时补偿款会打到他的徽商银行账户”。获得财产线索后,承办人立即前往陈某某名下的徽商银行冻结其账户。3月24日,补偿款进账,执行法官再次前往银行提取,随后即刻通知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表示自己是打算等补偿款下发后还钱的,剩余案款暂时无力偿还。4月1日,双方到院达成和解,“法官,我承诺4月底还完,在我还完之前法院可以不解除我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至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4月30日一把付清余款22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