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将给汽车销售商的“介绍奖励”据为己有。4月22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继续追缴赃款78830元返还某汽贸有限公司。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张某担任滁州某汽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客户办理购车银行贷款,公司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公司利润。汽车销售商将有贷款购车意向的客户介绍给公司,并成功办理贷款购车后,公司允诺从该笔汽车销售贷款的利润中抽取一定的服务费返点发给汽车销售商,作为介绍奖励。
业务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和汽车销售商对接,初审、调查购车客户,整理客户相关资料,向介绍贷款购车客户的汽车销售商发放返点等。2017年8月至11月,张某向公司上报16笔客户返点费用合计78830元,公司按照张某的上报材料,将返点费用汇入到张某提供的亲友账户中,之后,张某未将返点费用支付给相关汽车销售商,而是私自占有788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家贼”要防,完善管理,堵住漏洞;作为员工,不要因一时贪婪走上歧路,人生没有后悔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