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一位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告人,琅琊区人民法院法官实地走访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工作企业,动员企业通过预支工资的方式帮助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4月10日,该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该被告人宋某某罚金一千元,在保证公正司法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帮助被告人宋某某早日回归社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窜至超市、蛋糕店、面馆,采取砸坏玻璃门的方式进入店内进行盗窃,窃得他人一个鸡蛋、一个钱箱及现金1600元。10月17日凌晨,宋某某又窜至某鲜果超市,采取撬卷闸门的方式,欲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因触碰到店内报警装置未果。2020年1月6日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诉讼。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宋某某母亲从小丢下他便离家出走,其父亲将他一手带大,由于精神发育迟滞,没上几年学便辍学在家,后来其父亲去世了,他就一个人混迹社会。因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采取监视居住,在此期间,宋某某所在的村委会为其在定远县某体育用品公司找了份工作。
为了解宋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的表现,承办法官赶至宋某某上班的企业了解情况,得知宋某某在此期间表现良好,如果判处实刑收 监,宋某将被开除。但当时宋某某没有钱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及缴纳罚金,承办法官就和该公司负责人进行协调,看能否先预支宋某某的工资,用来退赃及缴纳罚金,该公司负责人看宋某某表现尚可,便同意了承办法官的建议,帮助宋某退赃及缴纳罚金。
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赃,且精神发育迟滞,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任何情况都不能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