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9元的套餐缴费,却没享受到套餐内的200兆宽带服务,在和中国电信某分公司协调无果后,孙某某一气之下将该公司诉至法院。6月18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电信某分公司退还孙某某电信套餐费用880元。
2018年4月,孙某某在中国电信某分公司的推销下,将原来使用的100兆宽带套餐升级为200兆宽带套餐,套餐资费也由原先的每月159元增至每月199元。套餐费用升级,孙某某却未感受到“网上冲浪”提速的畅快。直至2020年2月,足足过去了22个月孙某某才发现,升级套餐后,电信公司并未给自己更换调制解调器(俗称“猫”),而自己一直使用的还是原先的100兆宽带。孙某某认为自己按约定缴纳费用,却未享受到应有的宽带套餐服务,中国电信某分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于是,在和电信公司协调未果后,孙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电信滁州分公司退还每月199元的电信套餐费4378元(22个月)及三倍赔偿金1313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套餐资费,中国电信某分公司未及时为孙某某更换调制解调器,致使孙某某未能享受200兆网络宽带服务,中国电信某分公司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欺诈,故对孙某某要求中国电信某分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13134元不予支持。鉴于199元电信套餐包含四项内容,孙某某未享受其中的200兆网络宽带项目,结合孙某某之前使用的159元电信套餐内容,法院认为中国电信某分公司应退还孙某某电信套餐费用880元[(199元-159元)×22个月]。
法官说法:159元的套餐和199元的套餐不仅包含宽带服务,还有语音通话、流量等,在原告认可电信公司其他套餐内服务产品都正常提供的前提下,因为电信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宽带服务而诉请退还全部套餐资费,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法院仅支持部分退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要求,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订立电信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电信公司依约提供部分服务,事发后更换调制解调器,综合考虑其未能及时更换调制解调器应属过失而非故意,故对原告诉求“三倍赔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