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用他人信用卡的案件,某公司POS机推销业务员在给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盗刷客户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系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负责为公司拓展POS机客户。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朱某某为余某某办理了一台POS机及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为余某某调试设备过程中趁其不注意,使用其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消费3笔合计3000元,该3000元后被提现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后又将余某某的信用卡绑定到自己手机钱包上。
自2020年1月17日至3月10日期间,朱某某先后37次通过其个人POS机使用手机钱包对余某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金额合计11654元,后均将钱款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中。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上述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持卡人,学会信用卡安全常识、防止自身利益遭受侵害非常重要,不要给有作案动机的人以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