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0)皖1102民初2556号
朱礼峰、彭文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新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