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1102民初2646号
王长舟、许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富与被告王长舟、许玉兰、黄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1102民初26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期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