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1102民初2389号
胡如友、丁少兵:
本院受理原告姚利诉被告胡如友、丁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