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1102民催1号
佛山市顺德创卂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创卂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2/26630362、出票金额为5926元、付款人为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4日、收款人为安徽天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7月1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