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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与or民间借贷?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0-08-20 15:04:27 打印 字号: | |

       小芳和小明(均为化名)交往期间,小芳向小明累计转账十余万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小芳要求小明返还,小明以其中部分款项是赠与为由拒绝。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一审判决,判决小明偿还小芳借款36500元。

       2019年12月,小芳和小明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小芳和小明除了小额的经济往来以外,小芳还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小明大额转账共计120000元。后双方产生矛盾,小芳多次向小明催要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小明认可收到了小芳大额转账120000元,且其中90000元是其向小芳的借款,但认为余下30000元是小芳向自己的赠与,该笔钱小明已经用于购买项链,不愿意返还。此外,小明举证证明已经偿还小芳83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芳向小明大额转账共计120000元,小芳认为该款项性质为借款。小明对于其中的90000元是借款无异议,且举证证明已经偿还83500元;对于其中的30000元,小明主张是小芳对其的赠与,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小芳向小明的转款120000元的性质为借款,小明至今仅偿还83500元,应该向小芳偿还余款36500元。对于小芳和小明相处期间的小额转账,如520元、52元(谐音我爱你)等,考虑到双方当时的关系,不予认定为借款性质。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恋爱或同居期间的借款往往由于双方的亲密关系没有出具书面借款凭证,一旦双方关系破裂,将面临纠纷。

如果恋人之间遇到借款情形,最好留有书面凭证,如借条、欠条等,用以证明双方自愿合意产生借贷关系,并通过转账等形式留下支付记录,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