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生意为名借款50000元长年不还,判决后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因迫于法律威慑,当场筹借30000元先给付,8月17日,在琅琊法院执行接待室被执行人刘某某又给付5000元,剩余欠款与申请人毛某达成和解,并表示今后一定会信守承诺,按时还款。
2013年4月25日,刘某某以做生意为名向毛某借款50000元,同时承诺给付每月2%利息,并写借据一张,后其未能按月支付利息。毛某家庭生活困难,多次向刘某某催款,其均以种种理由搪塞敷衍。毛某无奈,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21日,琅琊法院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一直没有履判决义务。7月1日,毛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刘某某收到执行文书后,既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其名下财产信息。8月14日下午,执行干警驱车直奔刘某某所在地,将买菜归来的刘某某拘传至法院。到院后,执行法官向其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关系,但刘某某还是心存侥幸,以为只是吓唬吓唬,直到执行法官要对其进行拘留前例行检查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主动筹借到30000元,剩余欠款与申请人毛某约定下周一到院协商还款方案。
8月17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刘某某当场又给付5000元,剩余欠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保证一定会积极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