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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方志尚、张其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2020)皖1102民初2447号
  发布时间:2020-08-26 14:33:1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0)皖1102民初2447

方志尚、张其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0)皖1102民初2447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期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OO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