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1102民初2767号
陈瑾、李庆功、王尔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瑾、李庆功、王尔梅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