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1102民初2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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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方芳诉你公司及梁坤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