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1102民申4号
李启红、王建宏、夏正兰、安徽艾特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决定由本院再审。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102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