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1102民初2432号
王雪、王修倍、谭建平: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诉你方和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