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1102民初676号
李军:
本院受理滁州市煜权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1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