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1102民初2769号
陈瑾、李庆功、王尔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被告朱诗瑶、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