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1102民初2625号
查凤祥:
本院受理原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0)皖1102民初2625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期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