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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赵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2020)皖1102民初3295号
  发布时间:2020-09-17 09:31:3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1102民初3295 

赵龙: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1102民初3295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