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1102民初1023号
马良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1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