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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利校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利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2020)皖1102民初3127号
  发布时间:2020-09-17 10:18:2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0)皖1102民初3127

滁州利校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郭利校:

本院受理原告滁州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滁州利校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利校买卖合同纠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