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1102民初2232号
安徽圆鸟物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吴磊:
本院受理石元杰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102民初2232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