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1102民初3072号
陈明球:
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与被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