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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被拘留 以物抵债促执结
  发布时间:2020-11-02 10:16:24 打印 字号: | |

      9月26日,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一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滁州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明以4台商用跑步机抵偿欠款,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郭某明的拘留,案件成功执结。

      李某诉滁州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经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分期支付李某31618元及利息。因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李某依法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滁州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线上线下查询,但该公司名下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向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郭某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该公司负责人郭某明下落不明,李某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以及郭某明的具体住址,经李某同意,案件依法终结执行。

      9月17日,执行法官根据线索,确定郭某明在明光后立即前往将其带回法院。在问话中法官了解到,受疫情影响,李某经营的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亏损严重,目前没有现金支付李某,郭某明表示愿意用公司的健身器材抵偿欠款,并主动联系李某,但李某以公司设备老旧,不易变现为由拒绝。18日,法院依法对郭某明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法官继续动员郭某明的家人及朋友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郭某明的朋友联系李某,表示愿以自己健身房4台新的商用跑步机抵偿欠款。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困境,李某表示接受以物抵债的还款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