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因为贪图“快”财,盗骗他人财物。11月19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判处李某鹏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月,被告人李某鹏两次以帮被害人下载软件、办理信用卡为由,操作被害人手机,并以被害人名义在网贷平台上共贷款5.79万元,后占为己有。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鹏趁被害人黄某睡觉之际,私自操作其手机,在支付宝“蚂蚁借呗”、某贷款app上贷款,并将贷款2.77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此外,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鹏用何某某的信用卡申请5万元备用金,转入自己银行卡,后透支消费22821元。5月15日,被告人李某鹏在被害人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陈某某的信用卡申请8万元备用金,并占为己有。后陈某某发现,要求李某鹏归还8万元,李某鹏要求陈某某支付保证金2.4万元,后陈某某按照其要求转账2.4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鹏多次盗窃,对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鹏自愿认罪认罚,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均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黄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盗窃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