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教体局100余人参与旁听。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3月,定远县开展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被告人刘某时任定城镇党委委员及第二工作队副队长,负责拆违工作,保管和发放第二工作队所有助拆费用存折。2012年上半年,“拆违行动”工作结束,刘某将助拆费用95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3年至2020年间,刘某在担任定远县定城镇副书记、县住建局(人防办)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5.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刘某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建议等发表意见。被告人刘某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