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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4亿元 获刑六年半处罚金4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05 09:18:32 打印 字号: | |

       12月31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曹海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曹海滨明知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的鲍某某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仍先后担任该公司安徽区域总经理、运营中心负责人,负责安徽省和江苏省12家分公司的运营,接收业绩报表,核算员工的劳务工资、提成,统计运营费用,组织员工培训,提供相关投资产品的宣传单页等。鲍某某每季度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曹海滨银行账户汇入客户总投资金额的6%作为曹海滨及各分公司负责人的提成、运营费用。各分公司以投资入伙项目为名,通过散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承诺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资金通过公司POS机直接汇入鲍某某和其他指定账户。曹海滨从中获利2644996.4元。经审计,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12家分公司吸收1600余人资金共计439940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海滨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曹海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