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某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4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骑电动车至琅琊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后,翻入该公司厂房内,盗窃该公司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紫铜排、铁板配件,后将盗窃所得铜排、铁块卖至孙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内,非法获利200余元。
2020年8月18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某废品回收站内,盗窃三块不锈钢板、一块铁板,后将盗窃所得卖至黄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内,非法获利765元。
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