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发生矛盾需要多沟通,喝酒闹事妨碍公务不可取,一旦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自己将后悔终身。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与妻子林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将其打伤。林某甲前往医院就医,在就医时打电话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其妹妹林某乙。林某乙乘车来到陈某某居住的小区楼下,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滁州市公安局西涧派出所民警孙某、嵇某某与辅警宋某、张某某等人出警来到楼下,林某乙带领民警来到陈某某家。在陈某某家中,林某乙与陈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推搡林某乙,宋某见状上前阻拦。这时陈某某从厨房拿出菜刀冲向民警,不顾民警劝阻,持刀向民警挥舞,孙某拿出警棍防卫,在对峙过程中,造成孙某、宋某受伤。后民警保护林某乙从陈某某家中离开,并请求增援。前来增援的民警来到现场,陈某某携带水果刀及菜刀来到楼下,继续对民警辱骂、恐吓。民警遂对陈某某实施控制,陈某某继续反抗并将辅警朱某某右手砍伤,后民警将陈某某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属于持械妨害公务,且致三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