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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责任不想担 且看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1-03-16 15:58:41 打印 字号: | |

       以亲属的名义对外招工,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一摄影部的经营者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用工责任。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摄影部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共计19023.5元,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5月,打工人小刘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则儿童摄影部的招工信息,并通过该信息联系到了店长石某、汪某。通过面试后,小刘进入了该摄影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该摄影部拒不为小刘办理社会保险,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小刘被迫提出离职。

       小刘就与摄影部的劳动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当天,摄影部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朱某辩称根本不认识小刘,也从未给其发过工资,小刘根本就没来店里工作过,小刘应该去找石某和汪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和石某是朱某的妻弟和弟媳,名义上的经营者朱某并不能以不认识小刘为由逃避摄影部的用工责任。根据小刘举证的工作服照片、小刘与顾客的聊天记录、小刘与汪某和石某的聊天记录、支付工资的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小刘与摄影部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判令摄影部支付小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共计19023.5元。一审判决宣布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目前,很多个体经营户让亲属参与经营,并以亲属的名义对外招工、发放工资,导致用工模糊。民法典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应增强法治意识,重视员工权利,不要存在逃避用工责任的侥幸心理。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