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筹了42000元先还上,剩下的欠款下个月一定还……”3月3日,在琅琊法院依法拘留的威慑下,被执行人孙某某履行了部分因买车欠下的贷款,并将法院冻结的财付通内的5000元作为执行和解履行保证金交至法院。
2017年10月,孙某某因购车需要,通过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某银行贷款714960元。后孙某某未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该汽车销售公司为其代偿了部分欠款共计92176.56元。该汽车销售公司多次催要,孙某某却置之不理,该汽车销售公司遂诉至琅琊法院。法院判决孙某某偿还汽车销售公司垫付款92176.5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某并未依法履行,汽车销售公司故向琅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院接受询问,劝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但孙某某仍不愿还钱。鉴于此情况,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看到法院动了真格,孙某某慌了手脚,忙打电话给亲朋好友筹借了42000元用于还款,并承诺将于4月20日前支付剩余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将法院冻结的财付通内的5000元作为执行和解履行保证金交至法院,以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执行法官依法解除了对孙某某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