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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首例!琅琊法院宣判一起涉催收非法债务罪案 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1-08-11 15:55: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案进行开庭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是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来,琅琊区以此罪判处的首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滁州市的一些赌场内放高利贷,被害人王某因赌博缺少赌资,从陈某某处借高利贷本息共计11万余元,后无力偿还。2021年3月14日15许,陈某某在滁州某酒店遇到一直欠钱未还的王某,后喊来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开车带两人来到琅琊区某浴场内,看着王某不让其离开, 并让王某打电话找人借钱。后两人轮流看着王某让其还钱。3月16日晚21时许,因陈某某殴打了王某,王某才报警,两人被公安机关带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遇到“暴力”“软暴力”等催收非法债务,则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